第七条房产
公司注册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注册公司。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允许。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国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允许,并接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领导和监视。
第八条 注册房产公司估价机构应该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情势设立。
第九条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运动持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均匀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履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合;
10.估价质量治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请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措施第三十二条制止的行动。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运动持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均匀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履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请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措施第三十二条制止的行动。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义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国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国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合;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治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请求
上海公司注册;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措施第三十二条制止的行动。
第十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该如实向资质允许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实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履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实;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合的证实;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定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治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该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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